申请人:广州市吉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16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7187号“正工集团 ZHENGGONG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