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君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31852号“每日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57946号“每日康DAYKOM及图”商标、第44494150号“每日健”商标、第18051828号“每日Maeil及图”商标、第19118925号“每日”商标、第37293804号“每日Bites”商标、第38421027号“每日糙米”商标、第38438008号“每日古琴”商标、第42114536号“每日潮流”商标、第43950194号“每日蜂蜜”商标、第44342515号“每日黑蒜”商标、第44654144号“每日直播”商标、第45042361号“每日快播”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查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八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文字“每日健康”易被理解为“每一天都健康”,容易被认为是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