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日越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龙乘中远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17831号“祝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1852号“祝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86576号“微祝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20年6月27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祝福”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微祝福”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