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君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18968号“每日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07720号“每健康”商标、第41067172号“每日康”商标、第41067177号“每日康”商标、第44942576号“每日健”商标、第44968603号“每日健”商标、第45108660号“每日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每日健康”易被理解为“每一天都健康”,容易被认为是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