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璞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06714号“壹岛肆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88672号“一方四季”商标、第45120627号“一酱四季”商标、第45412186号“一方四季”商标、第8929863号“壹生四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经驳回复审程序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二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3、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一、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