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好乐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泽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10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7936号图形商标、第1202662号“风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袜;围巾;鞋;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