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之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61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7449号“兀及图”商标、第21977380号“团贷网www.tuandai.com及图”商标、第43637731号“技迩科技 J.L Sciences及图”商标、第1792735号“JL”商标、第11147871号“金隆伟业JINLONGWEIYE及图”商标、第11336810号“竟陵及图”商标、第8509652号“JT”商标、第10398301号“基量π及图”商标、第7457336号“JT”商标、第29565454号“鸿合交互教学软件πPI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订单、装箱单、发票、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十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3、引证商标三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十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十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一、七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