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拓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63750号“宅健康 FAMILY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2846号“家庭健康”商标、第31286060号“万利淮军果及图”商标、第18776935号“盛世金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用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宅健康”易被理解为“宅家保持健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血压计”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宅健康”易被理解为“宅家保持健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