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09539号“卓小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卓小花 26609539

阅读:89263 2021-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芜悠民宿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杜凯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0日对第26609539号“卓小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卓小花”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对应…

  申请人:杭州芜悠民宿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杜凯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0日对第26609539号“卓小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卓小花”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347292号“卓小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一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抢注多件“卓小花”商标,且其还注册多件他人知名商标、游戏名称,被申请人“傍名牌”主观恶意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据;

  2、媒体关于申请人“卓小花”民宿的相关报道;

  3、申请人对“卓小花”的宣传使用证据;

  4、在先案例;

  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止。

  二、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餐厅;咖啡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服务上,系有效注册商标。

  三、经查,被申请人在十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8件商标,本案申请人对其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23560764号“卓小花”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异议程序该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的“卓小花”商标的抢注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部分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还包括“绝地求生”、“东秦足道”、“凤之凰城”、“索拉古贝”等商标,“绝地求生”系他人开发的知名游戏名称,“东秦足道”、“凤之凰城”、“索拉古贝”系被申请人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内他人开设的门店名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我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适用要件之一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中在先使用,因而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知名度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加之,由审理查明事实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在十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8件商标,本案申请人对其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23560764号“卓小花”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异议程序该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的“卓小花”商标的抢注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部分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还包括“绝地求生”、“东秦足道”、“凤之凰城”、“索拉古贝”等与他人在先知名的游戏名称、被申请人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市内他人开设的门店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意欲使用证据,亦未对其注册申请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游戏名称、具有较强显著性的门店名称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未阐述具体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

本文《关于第26609539号“卓小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卓小花 266095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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