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车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杭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80619号“车主里程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实际的应用商品为APP软件,因为跟车辆相关,软件的取名为“车主里程宝”,并不是通过车主的里程作为产品主要功能服务来运用,跟车主里程没有直接对应关系,而是跟APP软件上的商家产生的消费金额挂钩,通过消费金额来赠送积分,促进更多的平台消费的一款推广软件,并不是直接描述产品的特点。“淘宝”等类似商标亦在第9类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软件登记证书、申请人产品使用说明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车主里程宝”使用在黑匣子(数据记录仪)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软件登记证书、产品说明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