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52280号“龙游巴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游巴道 48052280

阅读:83229 2021-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通巴道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52280号“龙游巴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构词并非地名,其中的“龙游”二字为整体商标中的一部分,商标含义中也并非表示地名,不会误导公众。申请商标与第924645…

  申请人:南通巴道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52280号“龙游巴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构词并非地名,其中的“龙游”二字为整体商标中的一部分,商标含义中也并非表示地名,不会误导公众。申请商标与第9246458号“巴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具体含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龙游巴道"构成,其中“龙游”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巴道”文字,两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活鱼、活猎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引起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较高知名度,且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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