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顺鹏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70516号“盐湖红薯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盐湖”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的简称,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的整体未形成区别于“盐湖”的其它含义,若申请人将“盐湖”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