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瑞曦建筑设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61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第26165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实际使用方面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图形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地质勘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工程学、土地测量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