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尔玛生活用品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28182号“LOOMP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0727号“LOO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646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3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