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77415号“蓝骑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66758号“蓝骑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81472号“蓝棋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蓝骑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