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继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64047号“峻少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并非常规固定搭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产生不良影响。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少爷”,“少爷”一词系旧时官宦富贵人家的仆人对其主人的儿子的称呼,现亦有娱乐场所包房服务员的引申之意,将“少爷”作为商标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