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润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70319号“润环 RUN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6650号“环润”商标、第10130639号图形商标、第9089617号“庄科园 ZHUANGKE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图形设计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