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谷苹安耶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39517号“苹安耶果 PINGANYE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9959号“苹安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09379号“苹安耶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异议程序中,二者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新鲜苹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新鲜水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苹安耶果”与引证商标一“苹安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二尚处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二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