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7746号《关于第36924636号“网易 BU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57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8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作出的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16329974号“BUFF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8231388号“BU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复审期间,第30014743号“buff 2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