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沃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26509号《关于第38415517号“SUNNY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6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第9041437号“Sun Fresh nature taste fo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