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冠龙山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联国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31338号《关于第34392936号“冠龙山泉 GUANLONGSHAN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536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603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作出的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5769663号“冠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在香草(香味调料)、糖果、薄荷糖、酱油、食用葡萄糖、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食用淀粉、食用芳香剂、制糖果用薄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予以撤销。第3850507号“冠龍 GUAN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已生效,在茶、茶叶代用品、蜂蜜、米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用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香草(香味调料)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标,三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饮用水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