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松皮埃尔哈迪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16075号《关于第33694809号“PIERRE HAR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5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6050405号“PIERRE HAR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类信用卡包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