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3348号《关于第26647637号“华艺 Hu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0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4279888号“华艺紫砂 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重审期间,第8660019号“华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第239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洒水设备、洗衣用晾衣架、洗涤桶、肥皂分配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盘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洒水设备、洗衣用晾衣架、洗涤桶、肥皂分配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