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4514号《关于第28717236号“五八金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3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0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作出的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19799254号“五八金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第24611141号“五八房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保险信息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