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欧邦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42442号“机场空运网 JICHANGKONGYUN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的含义,未作出超出其使用的服务固有属性的描述,标识不具有欺骗性,更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机场空运”,其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