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驺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飞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65208号“永德斋 直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销售合同、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永德”,“永德”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未形成明显的含义区分,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