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磐安桃石尖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焱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88575号“桃石尖 SHEER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7818号“齐山 OISHAN TEA MI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图形设计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