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崇英
委托代理人:陕西懿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96488号“崇英 崇英经络足疗 始于1999 CHO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8894号“崇英”商标、第4586010号“CHONG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张崇英。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张崇英,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