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丽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31334号《关于第25110274号“李雷yu韩梅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427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628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作出的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14165433号“韩梅梅 Han me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在本案重审期间,第21534651号“韩梅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15366号“韩梅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第8614782号“韩梅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复审期间,第13486788号“李雷和韩梅梅 Li Lei and Han Mei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类的第15672503号“李雷yu韩梅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30类的第15672503号“李雷yu韩梅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综上,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