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旺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03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1996号“威田WE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其主体权利消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其专用权至2020年10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