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蓓蓓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65801号“EAS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3852号“EAS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91362号“EA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39836号“伊莎利EAS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40143号“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婴儿全套衣”等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衣;婚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服;帽”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防水服;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衣;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