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54916号“HISILICON POWE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27532号“HISILI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相关网页、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