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同圆农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38573号“康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735856号“康里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39558号“康里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康里”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康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