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699708号“PLANE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LANET·O 41699708

阅读:103681 2021-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星球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99708号“PLANE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93015号“PLANET9”商标、第41072784号“PLANET9及图”商标、第4107…

  申请人:欧星球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99708号“PLANE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93015号“PLANET9”商标、第41072784号“PLANET9及图”商标、第41072777号“PLANET9及图”商标、第31354106号“PLANET及图”商标、第22878713号“PLANET J”商标、第10450569号“PLANET J”商标、第12634252号“PLANET J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具有显著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备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

本文《关于第41699708号“PLANE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LANET·O 416997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4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