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名汇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21063号“艾琳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艾琳博士”与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