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金钰轩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18401号“YR&Art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7331号“Y&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24017号“Y&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51498号“易观医药雷达eY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10418号“赢荣Y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R&Art home”与引证商标三、四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定向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关系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定向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