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704894号“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 45704894

阅读:58739 2021-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维娅烘焙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04894号“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9374号“百通世纪BAITONGSHIJI 1993 B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广州维娅烘焙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04894号“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9374号“百通世纪BAITONGSHIJI 1993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39839号“任币通 RENBITONG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369253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391673号“太喜•柏丽 TESSIE BELI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与各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咖啡馆;餐馆预订服务;咖啡馆服务;餐馆;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托儿所服务;茶馆”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疗养院、咖啡馆、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在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5704894号“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 457048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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