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海融心胜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业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48200号“海融悦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方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有自已的独特寓意和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9635号“海量悦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无论是异时异地还是单独对比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并通过长期大面积大范围使用,已经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社会
影响力,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有自己的独特显著性,并不会引起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申请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融悦读”,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