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赋智能科技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62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90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06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67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45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43737号“人人悦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021721号“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网站流量优化;税款准备;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