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长虹器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曲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6364号“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4417H号“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63126号“LIGH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97158号 “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69898A号“Light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64268号“耐特电源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216608号“耐特电源 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970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及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5月20日第169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Light+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七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含义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电源适配器;电源插座;传感器;照明开关;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电锁、遥控装置、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信号转发器;扬声器音箱;摄像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四、六相混淆,且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部分仅为申请商标在插座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已消减了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信号转发器;扬声器音箱;摄像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电源适配器;电源插座;传感器;照明开关;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