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清铧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8544号“传成金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46559号“传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名下商标信息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传成金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直接邮件广告;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货物展出;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直接邮件广告;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货物展出;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