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艳琼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29722号“周氏肥肠血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2348号“周氏 周氏虾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55525号“周氏家庭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81246号“周氏肉夹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100209号“周氏好厨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4月13日第169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周氏肥肠血旺”整体与引证商标四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