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韵儿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72666号“欢乐日美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2049号“欢乐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353号“欢乐假日MERRY HOLI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13日第173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