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高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90501号“中盛物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5845号“中盛源ZHONGS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授权书、办公图片、服务合同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盛物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相差一字,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酿酒麦芽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办公图片等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未体现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