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宗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97391号“56个民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8146号“5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56个民族”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理解为是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