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6311号“I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7094713号“IT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