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集成电路产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百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对第28659226号“心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36287127号、第36287186号、第36290036号、第36290669号“芯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芯上”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芯上”商标宣传使用材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芳香疗法服务;宠物清洁;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后申请注册,不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后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并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芯上”商标宣传使用材料为自制证据,且难以确定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与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无关。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