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7846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1784631

阅读:108538 2021-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网雄安金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846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设计的图形标志,具有明确的指定颜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5634号“ZITG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网雄安金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846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设计的图形标志,具有明确的指定颜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5634号“ZIT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19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05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60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对申请人业务开展至关重要,申请人将尽全力争取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商标流程状态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项目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606号”撤销申请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3、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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