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金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41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1667号“Jia Jun Pac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38997号“雅居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58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视觉外观、呼叫、含义上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三期满尚未续展,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削皮机、磨革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制革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