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希金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60909号“胡胖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78780号“胡胖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323563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咖啡馆;自助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餐馆;备办宴席服务;提供临时住宿;茶馆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71427号“开小灶 胡胖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38257号“胡胖子 开小灶 HU PANG ZI KAI XIAO Z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其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17917号“胡胖子 开小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其在“餐馆;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饭店;餐厅;自助餐馆;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上述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